2016年8月2日 星期二

特教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桃園縣大崙國民中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103.08.29修訂,新增第叁條第六點
壹、    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二、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貳、    任務:
本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業務,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劃、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     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參、    委員: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執行秘書由校長指定相關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各處室主任。
二.普通班教師代表。
三.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四.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應含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五.  家長會代表。
六.  教師會代表。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肆、    任期:
本會之委員任期為一年,任期自當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伍、    運作模式:
本會應於每學期初及期末召開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出席。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陸、    本要點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桃園縣大崙國民中學105學年度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委員名單
職掌
負責人
姓名
性別
職務內容
召集人
校長
梁忠三
1.  綜理特殊教育推行事務
2.  審定計畫、督導執行並考核成效
執行秘書
輔導主任
梁美珠
奉召集人之指示負責直接執行學習中心一切事務
委員
教務主任
賴淑美
安排及調配師資及課表
委員
訓導主任
黃學堂
督導學生之生活規範、協助遴選合適導師
委員
總務主任
袁秀芳
1.  協助各項教學設備、器材及場地
2.  協助學習中心各項設施之採購及維護
委員
家長會長
陳旭源
協助爭取或提供社會資源及經費
委員
家長代表
江敏儀
特教生家長代表
委員
資料組長
李馥宇
1. 承辦學習中心各項業務
2. 協助建立各項教育與心理測驗資料
委員
學習中心
教師
王躍諮
1.  協助學生之甄別鑑定
2.  擬訂個別化教學方案
3.  編輯學習中心教材
4.  實施學習中心之教學
5.  記錄學生之學習狀況
6.  提供有關學習中心之諮商服務
委員
導師
葉馨華
教師會代表
委員
教學組長
邱映霖
普通班教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