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大崙國民中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103.08.29修訂,新增第叁條第六點
壹、 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二、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貳、 任務:
本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業務,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劃、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
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參、 委員: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執行秘書由校長指定相關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各處室主任。
二.普通班教師代表。
三.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四.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應含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五. 家長會代表。
六. 教師會代表。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肆、 任期:
本會之委員任期為一年,任期自當年八月一日 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 止。
伍、 運作模式:
本會應於每學期初及期末召開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出席。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陸、 本要點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桃園縣大崙國民中學105學年度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委員名單
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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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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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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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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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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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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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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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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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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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綜理特殊教育推行事務
2. 審定計畫、督導執行並考核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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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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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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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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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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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召集人之指示負責直接執行學習中心一切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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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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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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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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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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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及調配師資及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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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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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導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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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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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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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學生之生活規範、協助遴選合適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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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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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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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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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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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協助各項教學設備、器材及場地
2. 協助學習中心各項設施之採購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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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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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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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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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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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爭取或提供社會資源及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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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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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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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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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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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生家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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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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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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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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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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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辦學習中心各項業務
2. 協助建立各項教育與心理測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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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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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中心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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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躍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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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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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協助學生之甄別鑑定
2. 擬訂個別化教學方案
3. 編輯學習中心教材
4. 實施學習中心之教學
5. 記錄學生之學習狀況
6. 提供有關學習中心之諮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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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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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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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馨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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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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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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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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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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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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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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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班教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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