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立大崙國民中學「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
實施要點
102.08.01擬定
壹、依據
一、本準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訂定之。
二、 桃教中字第1010024366號
。
貳、內容
一、校園安全規劃:
學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
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前項第一款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
二、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 一 )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 二 )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 三 ) 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1. 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2. 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3. 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三、禁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政策宣示:
( 一 ) 設立「 性別平等委員會 」 ,處理校園性騷擾性侵犯或性霸凌事件,該委員會成員共十五人,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包含主任委員 ( 校長 ) 一 人、執行秘書(輔導主任)一人、及委員十三人 (家長會長、 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人事主任、生教組長、衛生組長、輔導組長、資料組長、輔導老師一名、導師一名、謢理老師一名、職員代表一名) 。
( 二 ) 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要點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界定及樣態。
( 一 )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 二 )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 三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 四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通報及處理與輔導流程。 (參見附件一)
( 一 )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與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不同者,應以書面通知行
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 二 ) 第十條第二項之情形,事件管轄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專
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 三 )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
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及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
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
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 四 ) 行為人在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 五 )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
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按學校
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
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二十四小時。
( 六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 一 ) 學生事務處 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 二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
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學校並得於防治規定中明定前述小組之工作權責範圍。
( 三 ) 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視同檢舉,學
校或主管機關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
人不願配合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學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由學校防治霸凌因應小組依前條規定辦理。
( 四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二十九
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
位。
( 五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參見附件二)
( 一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 二 )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 三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八、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輔導機制:
( 一 )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必要時,應對當
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
1、心理諮商輔導。
2、法律諮詢管道。
3、課業協助。
4、經濟協助。
5、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 二 )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其所需費用,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 三 )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於必要時得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採取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2.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避免報復情事。
4.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九、隱私之保密:
( 一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 二 )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 三 )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十、主管機關之督導權責:
( 一 )事件管轄學校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
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調查
報告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申請人及行為人提出申復
之事件,並應於申復審議完成後,將申復審議結果報所屬主管機關。
( 二 )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定期對學
校進行督導考核;並將第四條、第五條之校園安全規劃、校園危險空間
改善情形,及學校防治與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
成效列入定期考核事項。
( 三 )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於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時,應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糾正。
參、本實施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以教育部頒訂之「 性別平等教育法 」 與「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 為準。
肆、本實施要點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之。
承辦人 單位主任 校長